2026年考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2025-09-30 11:46点击次数:87

2026年考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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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考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分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其中,普通招考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硕博连读、申请考核直接进行复试。

第四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牵头,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以及研究生招生管理、教学培养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招生学科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第十条 我校在教育部、公安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预计2026年3月下达),根据公安机关和其他社会单位的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办学定位、条件和特色等情况,统筹编制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专项招生计划、公安院校优秀教师博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以及警察职业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面向非在职考生的招生计划中女生计划占比控制在30%以内。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应符合《通知》所列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的非在职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即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在职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4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四)现实表现良好;

(五)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四条 报考法学、国家安全学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博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无五官畸形或缺损、骨骼畸形或缺损、身体运动受限等情形;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新疆警察学院)专项招生计划”,还应符合教育部有关通知要求。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公安院校优秀教师博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为公安院校专任教师。

第十八条 选择普通招考方式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二)已取得硕士学位;

(三)入学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满6年(即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

第十九条 选择硕博连读方式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为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我校在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报考学科专业与硕士研究生期间所学学科专业相关;

(三)外语水平良好(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50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全国英语等级五级考试≥60分,托福≥80分,或雅思≥6分;应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20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四)具有1项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考生须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 选择申请考核方式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为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或公安院校专任教师;

(二)报考学科专业与硕士研究生期间所学学科专业相关;

(三)外语水平良好(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50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全国英语等级五级考试≥60分,托福≥80分,或雅思≥6分;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20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四)具有1项(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或2项(公安院校专任教师)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考生须为第一作者。其中,公安院校专任教师应为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即2020年9月1日后取得)。

第二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满6年(即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报考学科专业与本科期间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外语水平良好(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50分,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全国英语等级五级考试≥60分,托福≥80分,或雅思≥6分;应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20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3篇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应为5000字以上);

(四)已补修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核心课程(应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非在职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除外),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其他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按照教育部、公安部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在职考生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二)2名以上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在读硕士研究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硕士研究生阶段课程成绩单(同等学力考生提供补修证明材料);

(五)硕士学位论文或(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在读硕士研究生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六)代表性学术成果;

(七)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考生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不予录取。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面向选择普通招考方式的考生,组织开展初试(预计于2026年3月举行,初试科目详见附件1)。选择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方式的考生,无需参加。

第八章 公安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的非在职考生,须在复试前参加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组织指导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有关通知为准,选择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方式的考生预计于2025年10月开展,选择普通招考方式的考生预计于2026年3月或4月开展)。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筹确定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的考生名单,并配合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认定口径见附件2)。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3、4、5、6)。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束后,我校提供查询渠道供考生查询本人相关结论。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七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采取差额形式,结合实际统筹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身份、报名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未通过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九条 我校适时组织开展复试(选择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方式的考生,预计于2025年10月至11月开展;选择普通招考方式的考生,预计于2026年4月至5月开展)。复试内容为综合面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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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拟录取的在职考生以及报考其他学科的非在职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拟录取的在职考生以及报考其他学科的非在职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成绩、学术水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后报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录取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录取。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优先招收录取选择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方式的考生。若部分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在2025年10月即已录满,将不再招收录取选择普通招考方式的考生。

由于我校公安学科面向非在职女生的招生计划较少,若出现报考不同二级学科的非在职女生竞争同一录取名额的情况,我校将通过专家评议和现场答辩等方式,综合考虑相关考生近三年代表性学术成果(限2项)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

被录取的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定向就业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除外)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第十二章 复 查

第三十四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我校在其他博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五条 我校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其他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我校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非在职应届博士毕业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其他博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学习地点为木樨地校区(具体学习安排见附件7)。

第三十九条 我校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附件7)。

第四十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详见附件8)。

第四十一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不与任何考博辅导机构合作,不指定参考书目,不提供往年试题,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博辅导活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等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安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四十三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00038;

(二)咨询邮箱:yzb@ppsuc.edu.cn;

(三)联系电话:(010)83903086;

(四)网址:http://yzb.ppsuc.edu.cn;

(五)微信公众号:公安大学研招办。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解释。

 

附件:

1、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目录

2、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生源地认定口径

3、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参考标准

4、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面试参考标准

5、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参考标准

6、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能测评参考标准

7、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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